各區(qū)、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財政局,市直委、辦、局(集團、公司),中央、省駐沈單位及各有關單位: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guī)定,報經市政府同意,對參保職工應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即女職工的產假工資、男職工的護理假工資)作出如下調整:
一、依據《沈陽市城鎮(zhèn)職工生育保險辦法》(市政府〔2005〕第43號令)規(guī)定,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發(fā)的生育生活津貼,低于參保人員本人產假前或護理假前原工資標準的,其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齊;高于參保人員本人產假前或護理假前原工資標準的,按標準發(fā)放,用人單位不得截留。
二、參保人員在領取生育生活津貼期間,用人單位停發(fā)工資。
三、本補充通知從2006年3月1日起執(zhí)行。此前已按照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領取生育生活津貼的參保人員,低于本人產假前或護理假前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負責補齊。 |